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税司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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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店简介

  一、免税店

  免税店是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车站和陆路边境口岸,以及在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和市内特定区域,向出境、进境旅客等特定人群销售免税商品的商店。

  二、免税商品

  免税店所销售的免税商品包括按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三、我国免税店的类型

  主要包括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海南离岛免税店、市内免税店和运输工具免税店,还包括外汇商品免税店、外交人员免税店和供船免税店。

  四、口岸出境免税店

  口岸出境免税店,是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车站和陆路出境口岸,向出境旅客销售免税商品的商店。销售对象为已办妥出境手续,即将登机、上船、乘车前往境外及出境交通工具上的旅客,不设限购数量和金额。主要政策文件为《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关税〔2019〕15号)。

  五、口岸进境免税店

  口岸进境免税店,是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水运和陆路口岸隔离区域,按规定向进境旅客销售免税商品的商店。口岸进境免税店的适用对象是尚未办理海关进境手续的旅客。具体商品品类和限购数量以口岸进境免税店的政策公告为准。限购金额为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主要政策文件为《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2016年第19号公告)、《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关税〔2016〕8号)以及《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财关税〔2018〕4号)。

  六、海南离岛免税店

  海南离岛免税店,是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税购物的经营场所。离岛免税店具体经营适用对象、商品品种、免税税种、金额数量、实施流程等,应严格按照离岛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政策文件为《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429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3号)。

  七、市内免税店

  市内免税店,是设立在市内特定区域,向即将出境的国际旅客销售免税商品的商店。现有的市内免税店位于北京、上海、厦门、大连和青岛等城市,由国务院于1988年、1999年批准设立。主要政策文件为《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财外字〔2000〕1号)。

  八、外汇商品免税店

  外汇商品免税店,是设立在市内特定区域,向16周岁以上、持中国护照进境6个月以内的中国籍旅客销售免税商品的商店。现有的外汇商品免税店位于北京、上海、哈尔滨、大连、青岛、南京、杭州、郑州、重庆、合肥、南昌、昆明等城市,由国务院于1980年后陆续批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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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