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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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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税率基础概念

关税是以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按征税对象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 

即以进口和出口两个流向的货物为标准对关税进行分类。 

(二)按征税方式分为从价税、从量税、滑准税、复合税、选择税等。 

从价税,是以货物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关税。从价税的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比数值。从价税的计算公式为:从价税税额=进口货物总值(完税价格)×从价税率。 

从量税,是以货物的计量单位(如重量、数量、长度、容量、面积等)作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关税。其中,重量单位是最常用的从量税计量单位。从量税的计算公式为:从量税税额=货物计量单位数×从量税率。 

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货物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我国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实行滑准税。 

复合税,是对同一税目的货物同时使用从量和从价两种计税标准而课征的关税。复合税按从量、从价的主次不同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即在对每单位进口商品征税的基础上,再按其价格加征一定比例的从价税。另一种是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即在按进口商品的价格征税的基础上,再按其数量单位加征一定数额的从量税。 

选择税,是对同一税目的货物同时有从量和从价两种税率,征税时由海关选择其中一种征税,作为该种货物的应税关税额。 

(三)按征税性质分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 

最惠国税率,是指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而适用的税率。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是指按照签署的贸易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实行的关税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是指为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定优惠关税待遇而适用的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普通税率,是指对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以及不属于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的税率  

关税配额税率,是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适用的税率,即在一定时期内,关税配额内的进口货物按关税配额税率征收关税,超过配额的进口货物则按其他适用的税率征收关税。 

此外,国家还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种临时性进出口关税税率,称为暂定税率,与暂定税率相对的是长期执行的关税,一般为最惠国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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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