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税司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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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754号(商贸旅游类
051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关税函〔2019〕17号

黄丽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中缅边境地区替代种植相关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与东盟国家已落实相互降税承诺,我国对缅甸原产的进口甘蔗,已实行零关税。甘蔗(税目12129300)目前适用的关税税率,载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8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9)》第132页,可访问如下链接进行查阅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12/t20181229_3111629.html。

  此外,为确保《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有效实施,中国与东盟已建立联委会机制,每年定期协调协议实施中的相关事宜。下一步,如果有实施相关问题,我方可在联委会机制下向缅方提出问题和相应诉求。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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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