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税司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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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609号(财税金融类299号)提案答复的函

  税函〔201921 

黄少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征收出境税的提案》收悉, 现答复如下: 

  当前,旅游消费成为我国新的消费增长点,对拉动内需、促进就业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面临着有效供给不足等问题。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旅游业供给侧改革,加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有效规范旅游市场管理,不断提升我国旅游业现代化、集约化、品质化和国际化水平,是新时期促进我国旅游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方面。目前,英国、法国、日本、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征收出境税,征收标准各有不同。英国根据旅途飞行距离长短和所乘舱位等级高低征收不等金额;法国根据是否离开欧盟境内来划分征收不等金额;韩国对境人员收取1万韩元(约合58元人民币,按兑韩元汇率172.5计算)缴纳金 

  基于上述考虑,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从上世纪90年代就设立了旅游发展基金,促进我国旅游业发展。该基金向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次20元,由航空公司或销售代理机构在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代收,收入专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行业规划发展研究、支持旅游事业发展。出境税与旅游发展基金形式不同,但目标导向基本一致。因此,所提建议在现有政策中已有所体现。若在已征收旅游发展基金的基础上再开征出境税会加重个人和企业的税收负担。此外,税收收入必须依法纳入国家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并接受全国人大的审查和监督,不能由税务部门转交某个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专款专用”,因此,即便是开征了出境税,也无法交给旅游部门“专款专用”,无法实现提出建议的初衷。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关税司 010-68553730 

                         

                        财政部 

                             201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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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