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税司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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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235号
(财税金融类205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关税函〔2018〕29 号

舒心等10人: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议国家尽快实施同境外免税店相当的免税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目的地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乘客实施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你们提出对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其向每位目的地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乘客每卖出一件商品,可向中国海关税务部门申请按商品价格的20%退税,或者按照我国对该商品的现行税率,给予免税店等额退税。对于此项建议,我们理解是对目的地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乘客实施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现有的离境退税政策和国产品退税政策已与此项建议相当。

  第一,关于离境退税政策。离境退税是指在境外旅客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体现了增值税消费地征税原则,是国际上征收增值税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海南省开展离境退税政策试点。对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的达到起退点(每位旅客每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物800元)并随身携运出境的退税物品,准予按照11%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2015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中“研究完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将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的要求,经商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我部发布了《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明确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离境退税政策,并对海南省的试点政策进行了完善,一是根据境外旅客购物特点,将起退点由800元下调至500元,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二是为满足在全国推广的需要,将离境口岸由航空口岸扩大到航空、水运和陆地口岸。三是扩大退税物品范围,将正面列举方式调整为负面清单方式,将21类列明物品扩大到除禁止、限制出境物品外的其他物品。

  考虑到实施此项政策,需要当地为海关和税务监管提供场地、经费等保障,还需要财政、海关、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为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规范运行,公告明确省级人民政府需就其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申请备案。截至2018年5月底,三部门已对23个省、区、市的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予以备案,加上最初开展试点的海南省,全国已有24个省、区、市实施了离境退税政策。截至2018年3月底,上海离境退税商品销售额已经超过5.5亿元,办理退税近6000万元,退税商品销售额、退税金额均居全国第一。

  第二,关于国产品退税政策。自1997年开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的复函》(国办函〔1996〕58号),我国对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但由于经营退税国产品的流程是“先报关进入海关监管仓库、申请办理退税,再在免税店内销售”,出现退货、滞销等特殊情况时,国产品调出海关监管区手续繁杂,致使免税企业销售国产品的积极性不高。2017年,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优化了国产品监管和退税流程,采取了销售后退税(按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的模式,基本上已与境外免税店的政策相当。

  综上,你们提出的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有所体现。

  二、关于通过免税调节,鼓励免税店增加商品种类

  2016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关税〔2016〕8号)和《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2016年第19号),明确了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第一,为满足消费升级需求,提高居民旅客免税购物额至8000元。世界各国在国内市场上含税消费是常态,是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基本要求,免税购物消费是国际上方便出入境旅客的一种特殊安排,鼓励国内市场免税消费,会对国内零售市场造成不公平竞争。目前我国口岸进境免税店免税限额8000元人民币,是除日本(1万元人民币)外世界最高的,美国只有800美元,韩国只有400美元。

  第二,为丰富购物选择,我国口岸进境免税店在原实际销售商品基础上,适当增加了奶粉、尿不湿、保健食品等市场上热销的产品。目前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品类包括烟、酒、香化产品、美容美发及保健器材、手表、眼镜、一、二类家用医疗器械、纺织品和鞋子、小皮件和箱包、首饰和工艺品、食品和保健食品、婴儿配方奶粉或辅食、尿不湿和其他百货等14类,已涵盖了旅客绝大部分需求,与世界各国免税店销售品种基本相同。口岸进境免税店的设立初衷是方便旅客国际旅行,为避免冲击国内商品消费市场,便于操作和管理,销售品种以便于携带的个人消费品为主,不应包括大宗耐用消费品。

  今年3月,针对之前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主体招标活动中,财务指标设置不合理,技术指标设置不科学,造成以经营烟酒等高利润商品为主,无法提供丰富的商品种类,机场租金和提成过高的问题,财政部联合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8〕4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技术指标在评标中占比不得低于50%,并规定了细化的评分指标;明确经营品类,尤其是烟酒以外品类的丰富程度应是重要衡量指标。《补充规定》是完善免税店政策的重要举措,可进一步指导口岸进境免税店招标投标活动,有利于丰富经营品类,引导境外消费回流,让利于消费者。

  综上,目前口岸进境免税店免税限额与免税商品种类已能满足当前旅客消费需求。

  三、关于在消费能力较强的大城市设立主要面向不出境的中国公民的免税店

  目前我国面向不出境的中国公民的免税店只有海南离岛免税店一种业态。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4月在海南开展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简称离岛免税政策)试点。离岛免税政策是在参考日本冲绳、韩国济州等地做法,并充分考虑海南实际情况,专门赋予海南的一项特殊政策,主要为了吸引旅客赴海南旅游,支持国际旅游岛建设。

  离岛免税政策的实质是在一定条件下对本国居民在境内购买进口消费品实行免税,不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不符,是一种服务于特定目的的极为特殊的做法,在全球除因极特殊原因在日本冲绳、韩国济州以及我国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地区实施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均无实施。一旦放开该政策,将会影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统一的税制,有违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关于全关境内实施统一的贸易制度的有关承诺。海南是我国唯一的热带岛屿省份,自然条件和区位特点独特,四面环海且离大陆较远,以旅游业为主导产业,工业发展受到较严限制。正是考虑其特殊性,中央专门赋予海南离岛免税政策这项特殊政策。其他地区在发展方式、区域定位、区位特点等方面与海南存在差别,不宜参照执行海南离岛免税政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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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