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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司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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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00号
(财税金融类037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关税函〔2018〕26号

徐景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研发型企业自用进口仪器设备享受免税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科技创新研发型企业已有税收支持政策

  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等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条件的中小科技创新研发型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进口规定范围内的仪器、设备等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符合条件的中小科技创新研发型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高到75%。

  二、对已有一定研发能力的中小科技创新研发型企业进口仪器设备免税需进一步研究

  若进一步扩大免税设备进口主体,“一定研发能力”如何界定是个难题。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中没有研发能力的具体判定标准。中小科技创新研发型企业存续能力不同,而免税进口研发设备普遍具备较长使用年限,如何既支持相关企业又不致免税进口泛化从而冲击国内科研设备生产和销售,需要平衡考虑和进一步研究。

  因此,目前宜积极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下一步结合科技部等部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监测分析等工作进一步统筹研究有关问题。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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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