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税司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发布>政策解读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
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

2020年2月6日 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为促进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约750亿美元进口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自2020年2月14日13时01分起,2019年9月1日起已加征10%关税的商品,加征税率调整为5%;已加征5%关税的商品,加征税率调整为2.5%。

  除上述措施外,其他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继续按规定执行。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继续开展。

  中方希望,双方能够遵守协议约定,努力落实好协议相关内容,增强市场信心,推动双边经贸关系发展,促进世界经济增长。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