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税司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发布>政策文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
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8﹞1号

  2018年4月4日,美国政府发布了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将对我输美的1333项500亿美元的商品加征25%的关税。美方这一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严重侵犯我国合法权益,威胁我国家发展利益。

  根据我方在世界贸易组织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大豆、汽车、化工品等14类106项商品加征25%的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一、加征关税的商品为大豆、汽车、化工品等14类106项商品。征税范围详见附表。

  二、对原产于美国的附表所列进口商品,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25%的关税,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本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三、加征关税后有关进口税收计算公式: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加征关税税率)

  从价定率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从价定率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实施时间另行公告。

  附表: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4月4日 

 

附件下载:

  • 附表.pdf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