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税司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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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关税谈判

  关税谈判是谈判各方通过不同的谈判形式,削减和约束进出口关税(关税减让)的过程,旨在消除或降低贸易壁垒、促进贸易发展、提高贸易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关税谈判有两个基础:一是商品分类基础:即各国关税主管部门基于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对不同商品制定的8-10位或更细的数字编码,也称税则号列。二是税率基础:即关税减让的起点,一般为各谈判方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承诺的关税税率,或各谈判方在某一时间的最惠国实施税率。

  当前,关税谈判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项下的关税谈判。主要包括多边或诸边关税谈判、加入谈判,以及修改关税减让表涉及的谈判。二是双边及区域贸易协定项下的关税谈判。一般包括自由贸易协定、特惠贸易安排、共同市场和经济同盟等四种形式。目前,我国参与最多的是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关税谈判。

  关税谈判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商品对商品谈判,亦称“逐个商品减让法”,即针对每种商品或每个税则号列,通过谈判确定减让后的新税率。目前,自贸协定项下关税谈判一般采用此种方式。二是公式减让谈判,即通过谈判议定的减让公式在原有关税税率基础上确定减让后的新税率。例如多哈回合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谈判。三是部门减让谈判,即对特定范围的商品,按谈判议定的规则将其关税税率约束在一定水平。例如WTO环境产品谈判。

  关税谈判通常是对外经贸谈判或磋商的一部分,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关税谈判方案并参与谈判工作。关税谈判结束后,一般由商务主管部门与外方签署经贸协定,并联合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完成国内核准或批准程序工作。在此基础上,财政部负责制定关税减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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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