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税司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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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税改革与发展系列讲座第一讲
关税概论和关税的分类

编者按:

关税是调节经济和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改革开放前,关税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文革期间甚至曾停止征收关税。1980年,我国恢复关税职能。自此,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关税制度逐步健全,关税结构不断优化,进出口税收持续增收,同时,关税职能不断完善,关税对经济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充分地发挥出来,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双边多边经贸合作等方面成绩斐然,有力地支持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

第一讲 关税概论和关税的分类

关税是以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关税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两种基本方法计税。进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海关履行关税征管职责。

关税,根据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目的、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从而产生了与其相关的各种关税类别和关税名词、术语。

一、按征税对象分类:进口关税、出口关税

关税是以国际间流通的货物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税,以进口和出口两个流向的货物为标准进行分类,是自然形成的传统分类,也是基本的分类。

1.进口关税(Import Duties)

进口关税是指进口商品进入一国关境或从自由港、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进入国内市场时,由该国海关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一种关税。进口关税是保护关税的主要手段。通常所说的关税壁垒,实际上就是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以此提高其成本,从而削弱其竞争力,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

各国进口税率的制定是基于多方面因素的考虑,从有效保护和经济发展出发,对不同商品制定不同的税率。一般来说,进口关税税率随着进口商品加工程度的提高而提高,即工业制成品税率最高,半制成品次之,原料等初级产品税率最低甚至免税,这称为关税升级(Tariff Escalate)。进口国同样对不同商品实行差别税率,对于国内紧缺而又急需的生活必需品和机器设备予以低关税或免税,而对国内能大量生产的商品或奢侈品则征收高关税。同时,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关系的需要,会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同一种商品实行不同的税率。

2.出口关税(Export Duties

出口关税是出口国家的海关在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目前,大多数国家对绝大部分出口商品都不征收出口关税。因为征收出口关税会抬高出口商品的成本和国外售价,削弱其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不利于扩大出口。但目前世界上仍有少数国家(特别是经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征收出口关税,主要是为了增加本国财政收入,保护本国资源环境,保证本国市场供应,维护本国经济利益。我国目前采取的是进口与出口并重的政策,但为了控制一些商品的出口流量,采用了对极少数商品征出口关税的办法,被征出口税的商品主要是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

二、按征税方式分类: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选择税、季节税、滑准税等

1.从价税(Ad-valorem Duties

从价税是以货物价格作为征收标准的关税。从价税的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值。从价税的计算公式为:从价税税额=进口货物总值×从价税率。

征收从价税有以下特点:

1)税负合理。同类商品质高价高,税额也高;质次价低,税额也低。加工程度高的商品和奢侈品价高,税额较高,相应的保护作用较大。

2)物价上涨时,税款相应增加,财政收入和保护作用均不受影响。但在商品价格下跌或者别国蓄意对进口国进行低价倾销时,财政收入就会减少,保护作用也会明显减弱。

3)各种商品均可使用。

4)从价税率按百分数表示,便于与别国进行比较。

5)完税价格不易掌握,征税手续复杂,大大增加了海关的工作负荷。

2.从量税(Non Ad-valorem Duties

从量税是以进口货物的重量、数量、长度、容量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中,重量单位是最常用的从量税计量单位。从量税的计算公式为:从量税税额=货物计量单位数×从量税率。

采用从量税计征关税有以下特点:

1)手续简便。不需审定货物的规格、品质、价格,便于计算。

2)税负并不合理。同一税目的货物,不管质量好坏、价格高低,均按同一税率征税,税负相同。

3)不能随价格变动做出调整。当国内物价上涨时,税额不能随之变动,使税收相对减少,保护作用削弱;物价回落时,税负又相对增高。这不仅影响财政收入,而且影响关税的调控作用。

4)难以普遍采用。税收对象一般是谷物、棉花等大宗产品和标准产品,对某些商品不便使用,如古玩、字画、雕刻、宝石等艺术品及贵重物品。

由于从量税和从价税都存在一定的缺点,因此,关税的征收方法在从量税和从价税的基础上,又产生了混合税。

3.混合税(Mixed Duties

混合税是在税则的同一税目中订有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税率。征税时混合使用两种税率计征。混合税又可分为复合税和选择税两种。

复合税(Compound Duties)是征税时同时使用从量、从价两种税率计征,以两种税额之和作为该种商品的关税税额。选择税(Alternative Duties)是指对某种商品同时订有从量和从价两种税率,征税时由海关选择其中一种征税,作为该种商品的应征关税额。一般是选择税额较高的一种税率征税,在物价上涨时使用从价税,物价下跌时使用从量税。有时,为了鼓励某种商品的进口,或给某出口国以优惠待遇,也有选择税额较低的一种税率征收关税的。

混合税结合使用了从量税和从价税,无论进口商品价格高低,都可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其税则中对一些税目适用混合税,如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印度、巴拿马等发展中国家。我国也对一些税目适用混合税。

4.季节税(Season Duties

季节税是指根据季节不同,按不同的比例或税额征收的关税。季节税一般是对生产季节性较强的农产品而设置的。例如,欧盟国家对一些水果、蔬菜或园艺产品除按从量税或复合税征收关税外,还征收季节税。目前,我国执行季节性关税的主要是尿素等化肥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

5.滑准税(Sliding Duties

滑准税,亦称滑动税,滑准税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至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可以使进口商品价格越高,其进口关税税率越低;进口商品的价格越低,其进口关税税率越高,从而保持滑准税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尽可能减少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1997101日至2002年,我国曾对进口新闻纸实施过滑准税。200551日至今,我国对关税配额外进口的棉花实行滑准税,较好地解决了国内棉花供应不足的问题,又稳定了国内棉花价格,保障了棉农利益。

三、按征税性质分类:普通关税、最惠国关税、协定关税、特惠关税

按照对不同国别或不同情况的进口货物所给予的不同关税待遇分,有普通关税和优惠关税。优惠关税指对特定国家输入的商品以低于普通关税税率征收的关税,以示友好。优惠关税又可分为最惠国关税、特惠关税和协定关税三种。

1.普通关税(General Duties

如果进口国未与该进口商品的来源国签订任何关税互惠贸易条约,则对该进口商品按普通关税税率征税。普通税率是最高税率,一般比优惠税率高1-5倍,少数商品甚至更高。目前仅有个别国家对极少数(一般是非建交) 国家的出口商品实行这种税率,大多数只是将其作为其他优惠税率减税的基础。因此,普通税率并不是被普遍实施的税率。

2.最惠国关税(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MFNT)

这是对签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国家实行的关税。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各方实行互惠,凡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的主要内容是关税待遇。最惠国关税税率是互惠的、且比普通关税税率低。例如美国对进口玩具征税的普通税率为79%,而最惠国税率仅为6. 8%。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签订有多边最惠国待遇条约的世界贸易组织,或者通过个别谈判签订了双边最惠国待遇条约。但这种关税待遇中往往规定有例外条款,在缔结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有特殊关系的国家之间规定了更优惠的关税待遇时,最惠国待遇并不适用。

3.协定关税(Conventional Duties

协定关税是指一国通过与他国签订贸易条约或协定的方式共同制定的关税税则。协定关税税率是缔约国间通过关税减让谈判达成的,一般比最惠国税率低;在条约或协定有效期间,未经缔约国一致同意,税率不得自行更改或废除。协定关税一般是双边的或多边的,具有互惠性,即缔约国相互减让关税;但也存在单边协定关税。

4.特惠关税(Preferential Duties

特惠关税是指某一国家对另一国家或某些国家对另外一些国家的进口商品给予特殊关税优惠待遇,其他国家不得享受的一种关税制度。特惠关税的优惠对象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制约,其他国家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受这种优惠待遇。使用特惠关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特惠关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

特惠关税最早开始于宗主国与其殖民地及附属国之间的贸易。目前,国际上最著名的特惠关税是《洛美协定》国家之间的关税,它是欧盟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90多个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关税。此外,还有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普遍优惠制。在该制度下,发达国家(给惠国)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定范围产品,提供低于最惠国税率的低税率或零税率;同时给予最不发达国家更大范围产品、更低税率的优惠待遇。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是普惠制的三项基本原则。

四、按征税的时限分类:正常关税、暂定关税

暂定关税(Provisional Duties)是国家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实行的一种临时性进出口关税税率。暂定关税一般每年修订一次。国家根据当年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和进出口关税税率的总体调整情况,每年都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尤其是影响国民经济运行、影响重点行业生产的国内不能生产的重要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实行暂定税率。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提出关税暂定税率调整的建议。

与暂定关税相对的是正常关税,即长期执行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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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4月16日